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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小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3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邱彥智 
被      告  林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1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3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