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4,941元,及其中1萬1,731元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係被告積欠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90****720號、090****725號、090****225號、090****226號(詳卷)之電信費債務,
嗣原告受讓該
債權後,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