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慧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9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