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小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賴錫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花補字第27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然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9日送達原告(卷57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繳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故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