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有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27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