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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小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4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00號0樓永豐商業 銀行零售管理處
訴訟代理人
鄧永茂
被 告 彭玉中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分行言詞辯論。
被告
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