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小字第51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以書面命其於5日內補正新臺幣500元,原告業於同年8月2日收受該書面,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卷第79頁),而原告
迄未補正,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