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59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巫逸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47元,及其中4,881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1,352元,及其中4,15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27,989元,及其中10,92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
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