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小字第6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3 年度花小字第633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通 譯 簡伯桓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464元,及其中55,663元,應
自民國113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