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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小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6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古厲生即張順之繼承


            古厲平即張順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7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