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69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50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