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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小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7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瑞燕  
訴訟代理人  王翠鴻  
被      告  余懍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