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簡字第138號
複代理人 邱敏律師
被 告 花蓮區漁會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雯珺律師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花蓮市港濱37之2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不遮蓋)或房屋稅籍證明,證明
被告對該建物有處分權限。
三、原告應說明坐落花蓮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與原告之關係?原告為何能依
民法第767條
所有權之
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請求?
四、被告應提出門牌花蓮市港濱37之2號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