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泰真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
繼承人 住花蓮縣○○鄉○○○街0號
被 告 陳○○即陳家倫( 即利家工程行) 之
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花簡字第28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 年00月0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通 譯 簡伯桓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17,41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69, 849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2.85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4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家倫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