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合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龎培楠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594元(即原審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