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簡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黎鍾栩
被      告  邱宥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2,978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