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