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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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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3 年度花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錦繡大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火圍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汪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倘該土地所增價額不明,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鄰地通行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係主張確認其名下花蓮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原告土地)就被告所有同段287-11、413、413-1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並陳報原告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38萬1,400元(見卷第103頁),本院審酌此金額高於依上揭土地登記規則所定計算方式得出之訴訟標的價額23萬5,066元(計算式:【571.33㎡+466.72㎡+21.95㎡】792元(系爭土地面積及當期申報地價,見卷第105-109頁)4%7年=235,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認原告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較符合市場交易行情,未有不當,爰以此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