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柏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9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