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泰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04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