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