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1,8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