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美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美蓁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