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調解
聲請費1,000元,尚需補繳20,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