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