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