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2,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9,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