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黃智偉
彭國瑋
洪佩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於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