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506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