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蓉舫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9元(計算式:本金9,776元+其中3,555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8月25日止之利息703元=10,4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