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花補字第5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李權剛
被 告 温思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温思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