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秀英即馬梅春之繼承人
田詩涵即馬梅春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賴梅麗、黃秀英、田詩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梅春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田詩庭
連帶給付原告94,916元,及如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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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8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自114年8月27日起至114年10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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