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柯昆宏
被 告 高宏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0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