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周學民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283元、資遣費24,587元及預告工資21,655元,共計47,525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7,525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
首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