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林育良
被 告 凱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因給付工資涉訟,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9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