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小字第2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釗輝
被 告 羅玉朋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2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交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通 譯 簡伯桓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6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