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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小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2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勇  
            黃釗輝  
被      告  羅玉朋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2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交通)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6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