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倩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2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25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