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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小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被      告   陳千文即中間民宿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花小字第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 年4 月1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等。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