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小字第 4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4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林馨妮

被      告 顏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花小字第400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44元,及其中2,961元,應
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