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小字第4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高玉婷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花小字第439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通 譯 簡伯桓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85元,及其中13,921元,應 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