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小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謝長恩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