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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小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5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崇瑞
被      告  李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5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660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