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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小字第 5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5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      告  郭俊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38元,及其中19,933元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