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688號
被 告 沈德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7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27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對造人數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