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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小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被      告  陳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附表】債權本金(新臺幣)
原告請求利息及違約金
486,362元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2,272元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