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花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菲(105年間出生) 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詳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月崖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司補字第489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因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低收入戶證明書、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489號民事卷宗
可參,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人書狀誤載為第62條),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