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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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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羅法務青天公民權益與專業救難
            籌備中協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生活困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而所謂「無資力」,係指聲請人之經濟情況係窘於生活所需,且亦缺乏經濟信用可供籌借款項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未提出任何事證釋明之,本院無從信其等有何無資力之情形。其等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