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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簡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高志豪
被 告 東島旅行社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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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