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簡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26號
原      告  高志豪  

被      告  東島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