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簡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富瑤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富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25日送達原告(卷29至3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