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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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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114 年度花簡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何湘虎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9日上午9時15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