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秉勳
被 告 楊信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3,98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3,9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
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
期日為
認諾等情,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二、本判決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